网购评价期限应明确

近日“618”网购促销季拉开帷幕,很多人会在“抢货”之前先看看其他消费者的购物评论。网上购物消费评价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有利于督促商家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也是后期消费者的参考。但现实中每个网购平台各行其是,评价期长短不一,有的自动默认为5星好评,无形中会造成不公平。

【/h/】对此,有人认为网购平台设定评估期没有错。该平台提供了相应的评估方法,并给消费者一些时间进行评估。在约定期限内,消费者未做出评价的,可视为自愿放弃评价权,平台不承担责任。

有人质疑消费者有选择评价时间的自由。他们可以当时评价,也可以用一段时间再评价。随意限制消费者评价时间,有变相剥夺消费者评价权的嫌疑。

【/h/】《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宣传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方式。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网购评价是否应该有时间限制。相关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网上购物的评价机制需要改进和澄清。

从法律上讲,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诉讼还是有诉讼时效的,消费者不应该无限期的行使评价权。否则,消费者在评估几年前或更久以前的订单时,不可避免地会对评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缺乏保证,平台和商家很难核实评估内容。对此,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商品种类设定评估期的“下限”,不应少于几天,以避免消费者和商家的认知差异,同时也鼓励消费者行使权利及时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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