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组织评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选取10个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倾倒、超标排放、交通事故和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等情况,为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机制提供实践参考。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相应的法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发生后,补偿工作往往陷入“企业污染、群体受害、政府买单”的两难境地,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将其作为生态文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5年以来吉林等7省试点改革的基础上,中央综合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7年8月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授权省政府和市、地两级政府作为赔偿的权利人,要求其追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环境是有价值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定义为一种制度规范,并被纳入社会共识。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关键在于严格控制。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发生后,当务之急是修复生态环境,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即使责任明确,没有争议,一些赔偿义务人还是幸运地逃避了赔偿责任,认为“拖下去就没事了”。对于一些人来说,在移交案件之前坦白并签署协议而不履行协议并不罕见。为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各地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从易到难、反复协商、司法确认协商结果、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民事和联合失信惩戒措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等手段对违法企业进行“金箍”...在典型案例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确保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责任。及时有效地恢复生态环境不仅能实现社会和环境的双赢,还能让人们深刻地感受到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任绝不是一句话空。
[完整的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自2018年全国试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全国共受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945件,金额超过29亿元,形成了一批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做法,标志着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协商是前提”,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是诉讼的前提。通过收集和选择10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谈判的典型案例,总结和提炼可以借鉴和推广的有效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有助于巩固和深化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成效。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一面镜子和一个可供参考的模板。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专业门槛很高,损害赔偿需要相关方反复讨论。这项工作既困难又有压力。在一些地方,人们害怕艰苦,对生态破坏的赔偿从未突破。十个典型案例的评选和公布,对省、市、地三级政府成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各地不妨借鉴典型案例的做法和经验,严格审查问题,准确补短板,大力推进实施,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落实改革责任,强化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零容忍”,依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必将为子孙后代保护蓝天、碧水、绿色地球的美好环境。
《人民日报》(2005年版,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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